第三部分 1101银行存款 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 1101银行存款 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01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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